第六条 责任约定
(一)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可解除本合同。旅游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费用、涉及履行合同的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由组团社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
4、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5、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三)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