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六)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旅游者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旅游费用。
(六)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七)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八)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九)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的权利。
(二)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四)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