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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4)

发表于:2013-07-19 12:32 字体: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六)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旅行社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第四条  组团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支机构登记证明。

(二)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应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四)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五)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告知旅游者。

(六)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七)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八)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九)出现纠纷时,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分析、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纠纷扩大,减小影响和损失。

(十)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扩大。

第五条  合同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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