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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李永松
发布时间:2010-05-11 16:07:37 星期二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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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提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任务时,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做到系统培养、择优使用。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指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民族分裂是各族人民之祸;要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2009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专门用一章的篇幅论述了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因此,进一步,保证全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成为云南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云南有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29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1/3以上,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民族工作历来对全省工作具有全局性意义。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是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做好民族工作对巩固和发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省委书记白恩培也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讲,全省的各项工作都与民族工作有关。在云南,不重视民族工作,不研究民族问题,就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干部;做不好民族工作,全盘工作也做不好。可见,民族工作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在全国、在云南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为,各民族都是平等的,各民族都要自己当家作主,别人不能包办代替。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一件关系全局、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少数民族干部是少数民族中的优秀分子,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力量,是各少数民族的政治代言人,具有汉族干部所不能代替的优势和作用。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是协调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以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关键。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和政令,只有通过各民族干部的共同努力,才能同各民族群众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积极性更好地结合起来。少数民族干部熟悉本民族的语言、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是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广大少数民族群众通常把本民族的干部看作是本民族的代表,不仅愿意向他们吐露心声,而且愿意听从他们的建议,接受他们的领导。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实现民族平等的标志;是实现和巩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长治久安的重要环节;是党和国家联系各族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我们必须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使用政治合格、立场坚定、具有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和组织领导才能的少数民族干部,使其身体力行地在巩固民族团结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与各族人民群众一起共筑我国民族团结的坚固长城,坚决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各种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
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取得的重要经验
宪法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在各个历史阶段,党和国家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从省情出发,始终把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做好民族工作、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关键,云南民族工作及边疆团结稳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期间,对云南民族工作给予充分肯定。2009年9月举行的“云南省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国家民委负责人指出,云南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创造了富有特色的好经验,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我省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之一是“必须把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工作的关键,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概括起来,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取得的重要经验,一方面是省委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每年召开的全省民族工作会议,都要强调少数民族干部建设问题。这样,从上到下形成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是在全省加快少数民族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时,注重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制度化保障。2005年我省出台相关决定,明确提出干部选拔使用中有两条“硬杠杠”:全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每个民族至少有1人担任省级机关厅局级领导干部;每个厅级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少数民族干部。这两条规定执行以后,独龙、德昂、阿昌和布朗4个民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有了本民族的厅级干部。
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云南民族工作取得的成果,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相继制定了《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政法机关2009年~2010年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培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选拔培养年轻干部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相关制度,加大选拔力度,努力造就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继续实施“六个优先”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同时,加大力度做好少数民族干部配备工作,着眼长远建设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这样,在制度的层面,进一步为加强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