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昆明4月28日电 (记者李发兴)4月28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首部专门用于规范和调整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出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24条,主要包括: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经费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群众意愿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针对云南省多民族、多语言、多文字的特点,《条例》还作出了若干特殊规定,如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在学前和小学阶段应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教学,开展双语教师的培训和培养;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熟练掌握一种少数民族语言并经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的,应当优先录取;专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编辑、教学、播音和翻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免除外国语考试;各级司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应当为少数民族公民提供翻译服务等。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有法可依,有利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继承、传播,有利于促进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刀林荫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标志着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保障、规范管理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