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将施行 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双语教学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昆明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提出了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要求,并首次设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政许可条款,对民族语地名规范、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和民族语影视译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条例》提出,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建设,促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等事业发展。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在学前教育和小学阶段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开展双语教师的培训和培养;省政府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应单列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等。
《条例》还结合云南实际作了若干特殊规定,如对报考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按照语种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水平和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与高考招生同步录取;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专业人员,在评定专业职称时可以免除外国语考试;各级司法机关和国家机关应当为少数民族公民提供翻译服务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刀林荫出席会议,并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要求。(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