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 李永松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提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任务时,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做到系统培养、择优使用。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指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民族分裂是各族人民之祸;要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2009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白皮书,专门用一章的篇幅论述了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因此,进一步,保证全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成为云南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云南有8个少数民族自治州、29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1/3以上,民族自治地方国土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民族工作历来对全省工作具有全局性意义。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时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是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做好民族工作对巩固和发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省委书记白恩培也指出,从一定意义上讲,全省的各项工作都与民族工作有关。在云南,不重视民族工作,不研究民族问题,就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干部;做不好民族工作,全盘工作也做不好。可见,民族工作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在全国、在云南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为,各民族都是平等的,各民族都要自己当家作主,别人不能包办代替。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一件关系全局、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少数民族干部是少数民族中的优秀分子,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力量,是各少数民族的政治代言人,具有汉族干部所不能代替的优势和作用。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是协调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以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和谐发展的关键。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和政令,只有通过各民族干部的共同努力,才能同各民族群众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积极性更好地结合起来。少数民族干部熟悉本民族的语言、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是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广大少数民族群众通常把本民族的干部看作是本民族的代表,不仅愿意向他们吐露心声,而且愿意听从他们的建议,接受他们的领导。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实现民族平等的标志;是实现和巩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长治久安的重要环节;是党和国家联系各族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面对复杂的国内外环境,我们必须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使用政治合格、立场坚定、具有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和组织领导才能的少数民族干部,使其身体力行地在巩固民族团结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与各族人民群众一起共筑我国民族团结的坚固长城,坚决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各种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维护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
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取得的重要经验
宪法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在各个历史阶段,党和国家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从省情出发,始终把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做好民族工作、增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关键,云南民族工作及边疆团结稳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2009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云南考察工作期间,对云南民族工作给予充分肯定。2009年9月举行的“云南省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六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国家民委负责人指出,云南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创造了富有特色的好经验,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我省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之一是“必须把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工作的关键,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概括起来,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取得的重要经验,一方面是省委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每年召开的全省民族工作会议,都要强调少数民族干部建设问题。这样,从上到下形成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是在全省加快少数民族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时,注重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对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制度化保障。2005年我省出台相关决定,明确提出干部选拔使用中有两条“硬杠杠”:全省25个世居少数民族,每个民族至少有1人担任省级机关厅局级领导干部;每个厅级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少数民族干部。这两条规定执行以后,独龙、德昂、阿昌和布朗4个民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有了本民族的厅级干部。
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云南民族工作取得的成果,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相继制定了《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政法机关2009年~2010年少数民族政法干部培养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选拔培养年轻干部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促进民族团结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相关制度,加大选拔力度,努力造就一大批优秀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继续实施“六个优先”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同时,加大力度做好少数民族干部配备工作,着眼长远建设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这样,在制度的层面,进一步为加强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状况,是衡量少数民族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我省根据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需要,提出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量化目标:到2010年,少数民族干部占全省干部总数的30%,其中,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正处级领导干部中,25个世居少数民族干部要达到并保持895人,占38%,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要达到并保持508人,占17%,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中保持有1名少数民族干部,省管后备干部中要有并始终保持有世居的25种少数民族干部;与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同步招录1000名左右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学生进行培养,毕业后充实到基层政法机关;选派大学生“村官”时注意优先选派少数民族学生,县乡招录公务员时划出一定名额招录少数民族“村官”;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州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配备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基地建设。
加强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
在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立足实际,针对少数民族干部自身的特点和成长规律,长期地、持之以恒地做好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从长远看,首先,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欠发展的现状,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着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成长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其次,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坚持从学生抓起,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素质,从源头上不断拓展少数民族干部来源,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第三,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选拔、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创新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机制,从依靠领导重视转变到依法加强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第四,加大党的民族干部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当家作主意识,营造少数民族干部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
从现实看,一要成立省、市(州)、县(区)、乡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责任。建立目标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到位。二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力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培养工作。例如,继续在昆明举办少数民族大中专班,鼓励少数民族干部积极参加各种夜大、函授学习;在国家公务员招考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等等。三要根据不同少数民族地区对干部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为了确保挂职效果,应该适当扩大挂职人员规模,适当延长挂职时间,实质性地参与接收单位的工作。四要适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交流、轮岗锻炼的力度,增强少数民族干部在多个岗位上工作的能力。
正如省委书记白恩培所说的那样,我们要把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持之以恒地抓下去。通过不懈的努力,使云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作者系省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社会学博士)